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7101民初269号
原告: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顾熀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烨,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55元,由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强唐生
审 判 员 宋 辉
审 判 员 李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梦婷
书 记 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