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远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申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远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雷菊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洁,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熀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远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苏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终3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志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移交空调分户计量系统设备及功能,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无权向申请人主张相应的工程款。2.涉案工程最终尚未验收合格,亦未结算,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迟延付款明显错误。3.被申请人拒绝交付多联机密码,《工程安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适用法律错误。4.被申请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且拒绝交付多联机软件密码,导致自动抄表系统无法使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双方亦按照约定价款进行了大部分支付,且合同中“质量保证承诺”条款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保修期两年,“付款方式”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备正常运行两个月后付至合同总价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原审期间,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甘肃省商会大厦多联机移交单》亦由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签字确认,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达三年之久,故对申请人关于未竣工、未结算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向其交付多联机密码问题,涉案工程自交付使用后,申请人无证据证明曾因被申请人未向其移交多联机密码影响工程正常使用而向被申请人主张过该项权利,且经原审法院查明未移交多联机密码只影响分户计量,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证据系单方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标准,故其关于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综上,远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远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贺  建  福
审判员     王雯娟
审判员     李海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