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5执479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道兴学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州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秋红,广州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华海大厦B座3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州名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申请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名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内有房产和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的一百零七套房产,上述房产及银行存款均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冻结,本院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协商,同时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请求协调。另外,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华怡路106号(地下室)-105房的房屋产权,因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亦无法处理。申请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05执47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