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5975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东益经济区188号(H)。
法定代表人:项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书,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沟墩镇中小企业园A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罗桥镇工业园区168号(R)。
法定代表人:邹其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宁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新沟镇绿色智慧建筑产业园6号(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15元,减半收取13258元,由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长谢爱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薛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