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3390485213,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徐中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66837466XL,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
法定代表人:原伟国,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9038,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无锡分公司、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苏0923民初1179号],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无锡分公司、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无锡分公司、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153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春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