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703号
原告:**,男,汉族,金昌市金川区居民,住金昌市。
被告:甘肃新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凉市场G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新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