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引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引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11887号
原告:四川长江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益街38号3栋140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引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3号。
负责人:***
被告:甘肃引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2栋2**6层602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江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引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引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长江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长江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