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禤六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兴云中路(金辉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达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雍广发,男,汉族,1996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成,男,汉族,1998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焕光,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上列七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上列七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6年8月13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醒坚,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上列五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上列五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原审第三人:严洁行,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上诉人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醒坚、***、***、***、何建成、**、***、万焕光、雍广发、***及原审第三人严洁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53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从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共10元,由上诉人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