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与惠来县华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24民初680号
起诉人:惠来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
法定代表人:胡锡潮,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鑫,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岳钊,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0年7月2日,本院收到惠来县自然资源局的起诉状。起诉人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来县华强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出让金3,540,183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11月15日,惠来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原惠来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位于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元春“面前洋”、洋美“神山头”28,3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1995年9月,***强建筑有限公司从惠来县****地产开发总公司受让取得该宗地。1998年8月7日,被告惠来县华强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泽园”(民政命名为“华强广场”)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惠来县城镇管理局于同年8月12日审批同意建设21幢8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2001年10月25日,惠来县华强建筑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6月,被告***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惠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名称登记,现本案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人为被告***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强广场”小区现已竣工完成并投入使用。2019年,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揭阳市华维规划勘测大队对“华强广场”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2020年3月20日,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广东恒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华强广场”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应补交地价款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惠来县华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超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19,345.26平方米,应补缴土地出让金3,540,183元。原告惠来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告惠来县华强房地产有限公司留置送达《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因***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来县华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超规划进行建设而通知其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土地出让金补缴程序中,惠来县自然资源局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来县华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惠来县自然资源局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来县华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主体地位不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之规定,惠来县自然资源局的诉求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惠来县自然资源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大鹏
审判员  王炳通
审判员  曾波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林佳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