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惠来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52民辖终71号
上诉人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来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20)粤5224民初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虽然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但仅仅是关于工程款结算问题,而不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在本辖区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泽强的刑事案件已经指定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与方泽强相关联的系列案,理应也指定异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涉案工程已经结算完毕,现又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广东省内属于大案、要案,影响重大。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除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惠来县自来水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来县自来水公司因管网改造工程施工与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多付的工程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惠来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为一般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况且,即使是普通合同纠纷,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也均位于惠来县,惠来县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从本案争议性质、争议标的额等来看,本案依法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应由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惠来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湘莲 审 判 员 李洁新 审 判 员 徐跃鹏
法官助理 林树坤 书 记 员 汤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