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民初2588号
原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员工,住河南省长垣县。
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3250790元,补偿费(利息暂定)600000元,合计3850790元。2、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涉案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将其承建的东明黄河大桥TJ-4标劳务工程发包给案外人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施工。经被告同意,案外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520790元;2019年6月24日原、被告达成付款协议,协议后被告共支付原告327万元,余款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的争议诉讼法院为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并且在达成的付款协议上也约定,争议诉讼在合同标的所在地县级法院。涉案标的系在黄河西长垣县境内,因此诉讼管辖法院也应当是在长垣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并且重新达成的付款协议也约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法院管辖,经本院查明,涉案工程项目在河南省长垣县境内,本案应当由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03元,予以退还原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吴 娟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2020)鲁1728民初2588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法院作出(2020)鲁1728民初2588号民事裁定。该案有你院审理。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联系人:***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联系电话:135××××8778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明县曙光路一号。
附:民事诉状
原、被告主体证明材料和相关合同资料。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