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3348号
原告:***,男,现住河南省汝州市***于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3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现住河南省汝州市***于庄。
被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路桥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七局),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 洁
审 判 员 陶 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