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3348号 原告:***,男,现住河南省汝州市***于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3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现住河南省汝州市***于庄。 被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路桥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七局),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 洁 审 判 员 陶 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