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21民初2604号
原告:***,男,现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旋***。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现住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