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21民初2604号 原告:***,男,现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旋***。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现住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固始东方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