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155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市政公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5714X2。
法定代表人:卢锦辉。
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八十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708871X1。
法定代表人:蔡锦文。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为便于财产集中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合并在(2021)粤2072执2738号一案中执行,待财产处置后依法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将本案并入(2021)粤2072执2738号案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圣开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李 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