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6422号
原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顺宁,广东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旋,广东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审查中心)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审查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顺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查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向审查公司支付审查费18783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审查中心与***签订《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合同编号:ZSSTZX2018-09-020),约定:***委托审查中心审查“***商住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工程总建筑面积34674.78平方米,审查费按2.5元/平方米计取,该项审查费为86686.95元;勘探孔43个,总进尺1852.2米,审查费按12元/米计取,该项审查费为108913.35元;上述费用合计108913.35元,***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20%定金,在审查中心提交审查合格证时结算总价100%;***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2‰支付违约金。由于***重送修改后的施工图重审,双方又签订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补充协议(一)》(编号:ZSSTZX2018-09-020补1),约定:委托审查建筑面积34674.78平方米,复审施工图审查费按1.6元/平方米计取,计得费用为55479.65元;本工程基坑造价为2812429.5元,审查费按造价千分之三计取,计得费用为8437.3元;委托组织基坑支护专家评审,评审费为15000元/次。上述金额合计78916.9元。其他条款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审查中心依约完成审查工作,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向***发出岩土勘察工程审查合格证(项目编号:中建[201804800]3189),于2018年11月19日发出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合格证(项目编号:中建[201804921]3271)、岩土设计工程审查合格证(项目编号:中建[201805221]3468)。该工程审查费合计187830.3元,但是时至今日,***未向审查中心支付过分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审查中心特提起诉讼。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甲方)与审查中心(乙方)签订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合同编号:ZSSTZX2018-09-020),审查合同约定,审查的工程名称为***商住楼。乙方应在甲方提交齐全施工图文件、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且已收到定金的,向甲方提交电子版形式的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意见书。项目审查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审查合格书。甲方应于审查合格后1个月内加晒8套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到乙方处加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乙方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和图纸修改后提交乙方复审,直到审查合格为止。委托审查费含税总价为108913.35元,其中总建筑面积为34674.78㎡,施工图审查费按2.5元/㎡计算,最终按实际审查面积计算;岩土工程勘察总进尺为1852.2米,审查费按12元/米计算,最终按实际审查面积计算。甲方向乙方提交施工图审查时,双方应签订审图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审查总费用的20%作为定金;乙方完成当期实际审查施工设计及技术文件的审查工作并提交审查合格书及8套加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及技术文件给予甲方前,双方按当期实际审查面积及勘察进尺数量分别办理结算手续,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当期审查内容结算总价的100%。甲方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审查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金额的2‰的违约金。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查合同还就其他事宜进行约定。
2018年,***(甲方)与审查中心(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载明,基于双方于2018年10月签订的审查合同,因甲方需要增加委托审查基坑支付施工图,及对审查合同的施工图进行修改并委托乙方重审,现签订补充协议。其中复审施工图审查费按1.6元/㎡计算,委托审查面积34674.78㎡;基坑造价为2812429.5元,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按工程造价的3‰计算;委托组织基坑支护专家评审费15000元/次,上述费用合计78916.9元。
2018年10月19日,审查中心出具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岩土勘察工程)(以下简称岩土勘察工程审查合格书),项目编号:中建[201904800]3189,该岩土勘察工程审查合格书载明,工程名称为***商住楼,建设单位为***,勘察总进尺为1852.2米,根据《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本工程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2018年11月19日,审查中心出具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合格书),项目编号:中建[201804921]3271,该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合格书载明,工程名称为***商住楼,建设单位为***,建筑面积为34674.78㎡,根据《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同日,审查中心出具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岩土设计工程)(以下简称岩土设计工程审查合格书),项目编号:中建[201805221]3468,该岩土设计工程审查合格书载明,工程名称为***商住楼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为***,基坑面积为13688.98㎡,根据《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庭审中,审查中心陈述,***商住楼已通过施工审批,***未支付过案涉审查费用。
本院认为,***与审查中心签订审查合同,该审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委托审查中心审查的图纸已经审查合格,***应按审查合同的约定支付审查费用。审查合同约定,施工图审查费按2.5元/㎡计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费按12元/米计算,最终按实际审查面积计算。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合格书载明建筑面积为34674.78㎡,岩土勘察工程审查合格书载明勘察总进尺为1852.2米,故***应向审查中心支付审查费108913.35元(34674.78㎡×2.5元/㎡+1852.2米×12元/米)。因***需要增加委托审查基坑支护施工图,并对审查合同的施工图进行修改并委托审查中心重审,故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复审施工图审查费为55479.65元(34674.78㎡×1.6元/㎡),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审查费为8437.3元(2812429.5元×3‰),委托组织基坑支护专家评审费15000元/次,补充协议中的费用合计78916.9元。综上,***需向审查中心支付审查费用合计187830.25元(108913.35元+78916.9元)。
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审查中心完成当期实际审查施工设计及技术文件的审查工作并提交审查合格书及8套加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施工图设计及技术文件给予***前,***应向审查中心付清当期审查内容结算总价的100%。每逾期一天,***应向审查中心支付逾期支付金额的2‰的违约金。审查中心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岩土勘察工程审查合格书、2018年11月19日出具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合格书及岩土设计工程审查合格书,***至今未支付审查费用,审查中心要求***支付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院认为,违约金应以187830.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宜。
***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审查费用187830.25元及违约金(以187830.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俊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壹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