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尧建军、金全福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3614号
申请人:尧建军,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谦,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全福,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谦,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W4WTU79。
本院在审理原告尧建军、*全福与被告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尧建军、*全福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1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尧建军、*全福以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1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