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W4WTU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明鹤,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立
审判员*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芮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