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689号
原告:恒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精细化工园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倪云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陆斌、胡泽恒,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2幢。
法定代表人:吴海洪。
原告恒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中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