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州区兴仁镇永曜建筑材料经营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7461号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永曜建筑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XM9345L,住所地:**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17组。
经营者:孙月清,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薇,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W4WTU79,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2幢。
被告:**辰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WWMMD9A,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邓杨村9组。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永曜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辰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通州区兴仁镇永曜建筑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州区兴仁镇永曜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