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华悦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北路紫金台商住楼第******。
法定代表人:苏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华悦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2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华悦公司应向**支付扣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成本等,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华悦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华悦公司应否向**支付扣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成本等款项。
**主张每月工资为25000元,但根据**的银行流水和3、4月工资条,其工资为20000元/月。同时,**未能提交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收到上述工资、工资条后,曾就此问题向华悦公司提出异议,视为其已认可每月工资为20000元。因此,**主张华悦公司扣发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华悦公司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要求**提交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等,符合法律规定,因**一直未能提交,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据此要求华悦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经济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一、二审法院处理正确,论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