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3财保206号
申请人:沈阳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窦大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通品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088号锦绣广场1幢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088号锦绣大厦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郁峰,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沈阳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品庆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4304154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将书面材料递交到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阳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侯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