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043号
申请人:莱山区瑞祥建筑工程租赁站。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山海南路4599号20-2-702。
经营者:赵福强,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1088号锦绣大厦10层1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郁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山区瑞祥建筑工程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7936.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7936.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460元,由申请人莱山区瑞祥建筑工程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