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0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山区瑞祥建筑工程租赁站。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山海南路4599号20-2-702。
经营者:赵福强,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1088号锦绣大厦10层1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郁峰,执行董事。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山区瑞祥建筑工程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鲁0613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金沙支行银行存款787936.27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山区瑞祥建筑工程租赁站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金沙支行银行存款787936.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