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1915号
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对原告北京航海舟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品庆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5民初11915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判决书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应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