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肇庆市鼎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肇庆市粤鼎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肇庆市鼎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司徒佩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球,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建才,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粤鼎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建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扬,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肇庆市盛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伍尚文。
再审申请人肇庆市鼎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市粤鼎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鼎公司)、一审被告肇庆市盛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文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终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建公司申请再审称:鼎建公司原属于肇庆市鼎湖区国资办下属的国有企业,后来转制为民营企业到司徒佩仪名下。司徒佩仪不清楚公司转制前的财务情况,在未经核对的情况下签下了《借工合同费用确认及支付协议》。但实际上,转制之前因两份《借工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本案遗漏了肇庆市鼎湖区,程序不当。据此,鼎建公司请求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鼎建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粤鼎公司主张鼎建公司支付欠款和利息应否支持。鼎建公司于2009年3月和2010年3月与粤鼎公司签订《借工合同》。《借工合同》签订后,粤鼎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2012年12月31日,粤鼎公司与鼎建公司、盛文公司签订《借工合同费用确认及支付协议》,明确鼎建公司应付给粤鼎公司合同款项为1222217.38元,粤鼎公司和鼎建公司、盛文公司均盖章确认,鼎建公司和盛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签名确认。《借工合同费用确认及支付协议》是粤鼎公司与鼎建公司对双方《借工合同》费用的结算及支付安排,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粤鼎公司依据《借工合同费用确认及支付协议》的约定,主张鼎建公司支付欠款和利息,应予支持。鼎建公司申请再审时以法定代表人司徒佩仪不了解欠款情况为由否定《借工合同费用确认及支付协议》的效力,缺乏理据,不应采信。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鼎建公司向粤鼎公司支付欠款和相应利息,处理正确。鼎建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肇庆市鼎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陈韶妍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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