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民初1770号
原告:广东鼎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新城**桃园路**A景竣名苑**商铺302、303、30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195279952Q。
法定代表人:司徒佩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国伟,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淘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府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528636503。
法定代表人:周伟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秋实、全建才,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鼎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淘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鼎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监理费159662.22元及利息(利息以159662.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民4.35%计算,从2017年7月25日起计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时变更前为肇庆市鼎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变更前为高要市金淘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签订了《肇庆瀚和金利产业基地一期填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肇庆瀚和金利产业基地一期填土工程提供监理服务,被告支付监理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监理费为701351.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监理服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至2017年7月17日,肇庆瀚和工业产业园基地已完成了工程审定的结算造价为13553834.76元,计算得出总监理费应是370067.76元,但被告只支付了210405.54元,欠159662.22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追收,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肇庆瀚和金利产业基地一期填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第五十二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该合同的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肇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促裁协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双方已在合同中达成了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中,因双方约定由肇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被告在开庭前的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鼎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9元退给原告广东鼎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海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女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