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19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活科。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田田,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美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庄亮。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865号、(2017)粤19民终44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美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96400元、监理工程师工资900000元;东莞市美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律师费4789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美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叁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193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 鑫 钢

审判员 王 耀 芬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 建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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