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86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汇一城5号办公楼11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地阿里人***,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八路1号2栋8楼,组织机构代码:69046267-4。
法定代表人庄亮。
委托代理人**贵,广东昌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远公司)与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赛达欣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美赛达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远公司诉称,美赛达欣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D区的美赛达欣电子科技研发中心的建设单位。2010年8月11日,东远公司与美赛达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东远公司监理工程,监理费为984000元。东远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但由于美赛达欣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12个月,可美赛达欣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工程师的工资,更是拒不支付余下的监理费。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美赛达欣公司向东远公司支付余下的监理费196400元;二、美赛达欣公司向东远公司支付因工程延期而产生的监理工程师工资600000元;三、美赛达欣公司向东远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四、美赛达欣公司承担前期律师费80000元,实际承担的律师费按照东远公司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为准;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美赛达欣公司承担。后东远公司变更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为:二、美赛达欣公司向东远公司支付1100000元;三、美赛达欣公司向东远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四、美赛达欣公司承担东远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38920元(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总金额的30%计算)。
美赛达欣公司答辩称,答辩意见与反诉状一致。
美赛达欣公司反诉称,美赛达欣公司与东远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对松山湖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1年9月20日美赛达欣公司又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工,至2013年1月24日竣工。工程竣工后,美赛达欣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楼板多处大面积渗水,所用钢材不符合设计要求,不能投入使用,必须经过整修符合建筑工程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东远公司监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违背了监理合同的要求,应当退还监理费用,赔偿美赛达欣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驳回东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东远公司退回美赛达欣公司已付的监理费787200元,赔付违约金500000元;三、东远公司赔偿美赛达欣公司损失1000000元;四、由东远公司承担美赛达欣公司律师费925000元(律师费按本案标的未付监理费79.64元加上述费用的30%支付),并由东远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东远公司答辩称,1.东远公司与美赛达欣公司签订合同后,东远公司有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并根据工程的特点依约按时进场,监理检测站,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施工进度和质量建立了完善的监理日志,并对施工进行巡视检查,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了旁站监理,出现质量缺陷时,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施工方发出整改通知书。2.案涉工程已通过各方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请求驳回美赛达欣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东远公司与美赛达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美赛达欣公司委托东远公司监理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D区美赛达欣电子技术研发中心的工程,合同约定:合同自2010年8月1日实施,至2011年7月31日完成;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的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除赔偿500000元外,仍需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因调查而发生的费用、不超过争议金额30%的律师费用等;监理费按每平方米17元计算,共计984000元,如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委托人需向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支付工资每月50000元,如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委托人未办理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造成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无法解锁的,委托人需向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支付工资每月30000元。
2013年1月24日,案涉工程完工,5月23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修期至2014年1月23日。东远公司和美赛达欣公司确认尚未支付的监理费为196400元。美赛达欣公司称,未支付监理费尾款的原因是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东远公司没有履行监理职责,并非故意拖欠。庭审中,东远公司称,监理工程师工资从2011年8月1日开始延期到竣工之日2013年2月4日,共计950000元,美赛达欣公司称,竣工时间是2013年1月24日,如果鉴定符合要求,同意支付900000元,东远公司同意按照900000元主张监理工程师工资。
东远公司和美赛达欣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有争议。东远公司称其已履行监理的义务,并提交了旁站监理记录表等,旁站记录表为由施工企业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东远公司的签章,内容为监理情况、发现情况和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部分提出了整改意见。美赛达欣公司提交了土建遗留问题统计,该统计表为美赛达欣公司单方制作,记载多项质量问题,包括楼面厚度不够等。美赛达欣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申请鉴定的项目包括楼板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用钢化玻璃是否进行钢化等,但因美赛达欣公司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
为本案诉讼,东远公司委托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律师费暂按争议金额1796400元的30%支付,最终以法院判决支持的律师费结算;美赛达欣公司委托广东昌宏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签订三日内支付办案费40000元,律师费按照判决等所有费用的30%支付。
以上事实,有东远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旁站监理记录表,美赛达欣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付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东远公司和美赛达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D区美赛达欣电子技术研发中心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美赛达欣公司未履行支付监理费尾款的原因是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但其未支付鉴定费导致无法明确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对此,美赛达欣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东远公司要求美赛达欣公司支付监理费196400元和监理工程师工资9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双方对数额没有争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因美赛达欣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未能按时支付监理费、监理工程师工资等,已构成违约,需向东远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及律师费,律师费的数额为(监理费196400元+监理工程师工资900000元+违约金500000元)×30%=478920元。
因美赛达欣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理据不充分,本院对要求东远公司返还监理费、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等全部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96400元、监理工程师工资900000元;
二、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律师费478920元;
三、驳回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东莞市美赛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30617.88元(东远公司已预交),由东远公司负担3408.8元,美赛达欣公司负担27209.08元,反诉受理费15889元、鉴定产生的勘察费500元,由美赛达欣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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