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4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13号3幢20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十八坎。
法定代表人:洪伟群。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504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给付施工图审查费338129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该部分资产为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所设定的抵押物,如相关资产处置后扣除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本案作为普通债权将基本无余值或余值较少可予以受偿,如有余值,本院将依法分配。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