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与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9987号

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社区利荷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4046387XN。

负责人:唐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梦秋,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芳,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02241R。

法定代表人:刘宁。

第三人: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1栋1401、1402、1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435192。

法定代表人:曹慧。

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与被告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撤回对被告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61.5元,由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负担,另2461.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董笑君

人民陪审员  黄佑明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覃丽光

书 记 员  雷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