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03民初125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懂良,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苗园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39309P。
法定代表人:李滔。
被告:玉林市福泰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NGA7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玉林市福绵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东福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03499314868J。
第三人: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1栋1401、1402、1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435192。
法定代表人:曹慧。
原告***与被告***、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福泰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福绵区公路管理所,第三人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覃 健
审 判 员 卢少波
人民陪审员 江一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