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3民初1386号
原告: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1栋1401、1402、1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435192(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新桥圩。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第一初级中学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