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229民初2143号
原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40-214号A栋5003、50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源梁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龙英路139号高屋新村综合大楼第四层4A-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源梁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向原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336.17元,但其至今仍未交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