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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02民初1123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小美,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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