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04民初6128号
原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40-214号广州五洲城国际建材中心市场H2区五层A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中路135-149号单号。
法定代表人:雷丽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广轩大厦二至三层及六至九层装饰施工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监理工作内容为:1、委派现场监理,作全过程的质量、工期及安全的监控;2、视工程的建设规模,将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安排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于现场,直至工程完成;3、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实行监理,把好工程原材料的质量关,隐蔽工程及试件取样均做到旁站验证,并在监理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监理服务报酬计算方法为原告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到被告的施工现场,每人每月贰万元,即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监理服务费用4万元,支付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结束前支付当月监理服务费用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派驻了2名监理工程师为被告工程进行监理工作,直至原告的监理工程师撤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监理服务费用24万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的监理服务费用,余款22万元迟迟未付。后原告在多次向被告追讨监理服务费无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未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为6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如逾期付款则被告还须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但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的监理服务费,从而引起本案诉讼。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监理服务费6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合计11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未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书面监理报告,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即使需支付违约金,《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原告(监理人)与被告(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广轩大厦二至三层及六至九层装饰施工工程进行监理,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任命了监理工程师为被告提供相应的监理服务。
2016年11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确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为80000元,乙方已于2015年12月10日支付了监理服务费20000元,剩余60000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拖欠监理服务费所引发的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上述监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监理服务,而被告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被告除了应清偿监理服务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服务费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有失公平,本院调整为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含本数)为限。至于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供书面监理报告,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可知,该《协议书》为原、被告双方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结算,该《协议书》并未约定原告有向被告提供书面监理报告的义务,而且约定了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视为违约。故被告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清偿监理服务费6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凌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