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82民初3903号
2021年4月12日,本院收到南通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坤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亿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脚手架施工班组考核协议书》(2019.5.8)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徐晓丰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日,亿坤公司与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向亿坤公司提供脚手架搭设之材料:钢管、扣件、顶托等。2019年5月8日,亿坤公司与被起诉人徐晓丰签订案涉《脚手架施工班组考核协议书》,约定徐晓丰为亿坤公司提供苏州恒格项目上脚手架施工措施的“包工、包料、包搭设”。案涉协议书的签订是为徐晓丰执行上述《租赁合同》提供方便,并非与其成立承包关系或内部班组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亿坤公司与被起诉人徐晓丰之间签订的《脚手架施工班组考核协议书》对工程地点、承包内容、合同价款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现起诉人要求确认《脚手架施工班组考核协议书》无效,双方的争议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而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于起诉人亿坤公司与被起诉人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通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剑梅
审判员 王元健
审判员 周苏平
书记员 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