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民终2136号
南通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坤公司)诉徐晓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3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亿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一审法院仅凭一份合同,对合同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认定本起纠纷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程序上不当,实体上不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案涉合同无效,是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而引发的纠纷,并不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无效审查的是合同是否违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不区分合同的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并列的案由,一审法院将分包合同纠纷牵强适用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时强调立案审查为形式审查这一观点正确。正因为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立案法官只能通过对起诉人起诉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案由及管辖法院。本案中,亿坤公司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与徐晓丰签订的《脚手架施工班组考核协议书》无效,其在起诉时提供了该协议书。故立案只能围绕其提交的《脚手架施工班组考核协议书》来进行。从亿坤公司提交的《脚手架施工班组考核协议书》内容来看,该协议书名为考核协议书实为亿坤公司苏州恒格项目车间一、消防泵房、配电间、门卫等项目脚手架施工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的开展离不开脚手架工程,两者相辅相成,因此,脚手架工程显然是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脚手架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协议书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得十分明确具体,但通篇未提及上海展良实业公司,亦未提及徐晓丰与上海展良实业公司的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围绕案涉协议书进行形式审查,认定案涉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约定无效,且工程所在地不在其辖区,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对亿坤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亿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久 斌
审判员 蔡 荣 花
审判员 周 祖 俊
书记员 朱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