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区、乐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81民初119号
原告: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区,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负责人:***,该工区经理。
被告:乐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温淦辉。
第三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区与被告乐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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