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281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区,住所地乐昌市乐城银滩路7号四楼。
负责人:***,该工区经理。
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三路303号综合楼整栋部位B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工区与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民终140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2020)粤028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含税)35255697.57元及其违约金9178909.27元,合计44434606.84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266417.2元和执行费1118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名下的财产,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金或等同价值的财产,额度限于人民币44546441.84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