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8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粤028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2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 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3年2月份的伤残津贴2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其只需发放伤残津贴至被执行人年满60周岁止,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9日已年满60周岁,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的伤残津贴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执行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15条规定向本院民事审判庭函询,民事审判庭复函确定伤残津贴计至被执行人年满60周岁止。综上,申请执行人已年满60周岁,其申请执行2023年2月份的伤残津贴2700元没有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