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执异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41号门店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上列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镇银滩路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在本院执行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