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执异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41号门店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上列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镇银滩路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在本院执行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