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076号
申请人: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石龙汽车客运中心站有限公司商业大楼第八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814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和路与奇槎路交叉口北侧自编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MNYA24。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604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604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50.23元,由申请人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