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卓越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4497号之一 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81486,住所:东莞市石龙镇石龙汽车客运中心站有限公司商业大楼第八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卓越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923021X7,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66号卓越东部**海岸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6420D,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6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3254U,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6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卓越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且三被告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丽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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