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5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石龙镇石龙汽车客运中心站有限公司商业大楼八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814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大道金泽花园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561764X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19民终9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费483728.07元及利息等(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本院(2020)粤1971执14867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街道××社区××街××号××广场××号××楼商铺××、××号[权属证明号码:粤(20××)东莞不动产权第××-××号],因上述财产存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提出异议。本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东莞市征收管理科回复其未与被执行人名下地块的新旧业主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无法提供资料外,其余部门均未回复,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其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5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