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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清远优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州市公安局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异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平,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优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1。
第三人:连州市公安局。
负责人:黄桂棠。
上诉人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清远优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州市公安局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2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合同外第三方对他人之间所签合同提起的确认之诉,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及内容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关于连州市城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采购合同效力及所有权归属,是动产的确认之诉,与专属管辖无关,连州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上诉人注册地法院。
清远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清远优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已实际享有和履行合同包含的权利与义务,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书无效或已终止。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合同下的连州市城市社会治安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被上诉人,只是该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已终止的处理的法律后果、后续争议事项,应适用主要法律关系确认管辖权。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履行地为广东省连州市,连州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连州市公安局应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事实上连州市公安局也属适格的被告,符合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
连州市公安局陈述:从合同的内容看,《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明确的签订地点、合同履行地均是广东省连州市,且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连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审判员  禹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丽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