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42421号
原告:广州方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501之自编50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91527751T。
法定代表人:张世勇。
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之****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21428XY。
法定代表人:何渊萍。
原告广州方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方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方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余款245148.24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之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57.41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及2015年7月先后签订两份服务合同,合同价款共计611616.24元。双方约定合同项目验收后由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后于2016年1月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66468元,尚欠合同价款245148.24元一直未支付。2017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款函,被告向原告书面回复确认欠款数额。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青海省戒毒管理局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青海合同)、《重庆市戒毒管理局市局指挥中心集成建设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重庆合同)载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合作实施青海省戒毒管理局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监控网络系统、视音频监控系统、对讲系统、报警联动和指挥中心、分控中心监控室及机房的基础设施系统等等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青海项目)及重庆市戒毒管理局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重庆项目)。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款项,其中涉案青海合同总金额379646.64元,涉案重庆合同总金额231969.60元。相关款项应当在涉案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分包方根据实际结算总额,扣除质保金后向承包方支付。甲方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上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造成项目实施工作停滞、延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延期款额5%的违约金。
原告另提交《关于的复函》,上载明被告确认涉案青海合同、涉案重庆合同相关款项,截至2017年10月30日止,涉案青海项目及涉案重庆项目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共计245148.24元。且原告已全额开具发票,并承诺尽快安排支付所欠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涉案合同、复函等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原告提交的《关于的复函》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且该函件内容与涉案合同内容相符,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确认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确认尚欠原告合同价款共245148.24元并承诺尽快支付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款项有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现被告确认欠款但未能支付,违反了双方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就所欠款项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涉案项目验收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项目的验收通过时间,故原告自2016年2月1日起主张迟延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根据被告出具《关于的复函》的时间(2017年10月30日),确认被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就所欠款项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甲方迟延付款导致项目实施工作停滞延误的,应承担违约金,现涉案项目并未出现停滞或延误,故该约定并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方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45148.24元及利息(以245148.2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方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7元,由原告广州方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7元,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 方
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