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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东街7号。
负责人:刘亚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泽,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212号之一9楼9088房。
法定代表人:何渊萍。
原审第三人:清远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一路八号东骏豪庭4-5号楼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原审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友迪公司”)、原审第三人清远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清远友迪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2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称,***及清远友迪公司住所地均在清远市清城区,且本案诉讼涉及确认无效的合同是在清远市订立,同时公司股权转让的行为也是通过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以广州友迪公司与***及清远友迪公司恶意串通,采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广州友迪公司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据此,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于作为被告的广州友迪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属原审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依照前述规定,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至于案涉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是在广州市天河区还是清远市清城区,并不影响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的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罗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