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2020)湘11执保8号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湘11执保8号
陈卫农: 你与被申请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你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湘11民初10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07年度--2019年度的所有财务和业务资料(含原为永州市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期间,包括电脑储存资料及无电脑储存资料部分的纸质资料)等证据采取复制、另存到其他电子介质等方式予以保全。现本院已对被申请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9年度的所有财务和业务资料(含原为永州市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期间,包括电脑储存资料及无电脑储存资料部分的纸质资料)存储在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电脑内的T3会计软件数据备份电子资料复制至移动硬盘并由本院保管,2014年度--2019年度的纸质证据资料经申请人陈卫农和被申请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协调同意,由本院封存保管在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保密室的文件柜内。部分保全完毕。现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