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永州捷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捷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复安路蒋青华私房501室。
法定代表人:蒋青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时代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卫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捷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1121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捷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27日至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冷水滩区育才路时代花园进行调查,经时代花园物业公司证实,被执行人曾租赁在该处办公,已搬离两年,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3月10日、4月20日、5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人行、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裁定采取冻结措施,该存款均被其他法院优先冻结;于2022年3月17日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14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39340元,由于未执行到位,尚有33934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麟
审 判 员  江柏林
审 判 员  周高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华斌
书 记 员  邹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