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恢3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时代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卫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承办人:罗胜生